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升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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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箱:hnjyxt@126.com,邮件主题注明“省总体预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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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中部地区加快崛起的战略部署,有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研判在先、避险为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专业指挥、科技赋能,坚持全民参与、群防群治,完善和落实应急措施,明确和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提高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能力,以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河南“两高四着力”和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全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城市生命线事故事件,火灾,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在相应突发事件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体现。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4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实行事发地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省委和省政府组织应对工作,当党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对该突发事件时,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作为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协助配合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党委和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河南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综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具体场景应对处置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指挥部、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省前方指挥部、省前方工作组等组成。
2.1.1 省应急指挥部
本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成立应对该事件的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武警河南总队有关负责同志、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事发地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当设有相应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代表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该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该事件应对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该事件牵头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2.1.2 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省委、省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特点及应对工作需要,研究设立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机构组成及职责分工由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领域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城乡火灾扑救工作。
2.1.3 前方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指定有关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前方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4 前方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或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前方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负责同志和事发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市级、县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为成员,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应急保障等应急小组(专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周期较长、各方参与力量较多时,前方指挥部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省级以下层面组织指挥体制
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以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针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本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本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行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积极衔接、协助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在事发现场附近安全区域搭建或者设置指挥部场所,由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所在地乡镇(街道)、救援队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及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村(社区)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任务及分工,增强风险防范、隐患排查、预警传播、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突发事件应对应当强化专业指挥,综合、专项和现场应急指挥应当设立专业指挥长,重大决策应当听取专业指挥长和专家意见建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重大风险。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必要时向社会通报。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落实安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隐患信息报告、通报。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3.2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生态环境,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推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风险监测单位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集成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第一时间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3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预警发布、传播、防范等制度机制。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组织开展会商研判,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规范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3.3 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或者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组织对预警信息传播接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确保基层一线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被叫应。预警信息接收单位应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警示性针对性较强的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若干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 预警解除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转移涉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4.2 信息报告
(1)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确保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现场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119、120、12345等报警求助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进行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 启动响应
4.3.1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的分级由高到低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与救援难度等因素,结合突发事件分级和应对工作实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县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有关规定中明确应急响应分级,确保科学、高效、实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响应分级结合实际灵活确定。
4.3.2 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部门研判发生突发事件概率较大或者社会危害程度较高时,可将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和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经研判,突发事件性质比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可提级响应;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各级党委、政府分级指挥和现场指挥协调与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中,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上级党委、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调度指令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4.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省级层面应对时,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前方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协调属地党委、政府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当国家派出工作组时,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3)衔接协调驻豫军队应急力量,协调国家、省外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4)研究决定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决策;
(5)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申请协调调度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等;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介绍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抢占舆论引导第一落点,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省委、省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对处置时间跨度较长的,要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持续动态发布权威信息,定时定点定期发布,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同时要有的放矢、回应关切,体现人文关怀,增强信息发布针对性时效性。对事件性质、原因等敏感复杂问题,在深入调查基础上拟定口径,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权威。
4.6.2 舆论引导
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对各类谣言传言,要快速辟谣、以正视听。对别有用心利用突发事件炒作或者诱导不稳定因素的人,应当及时溯源调查处理。
4.7 响应变更与终止
4.7.1 响应变更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情况的变化,经过会商研判,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按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7.2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响应终止,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受灾情况,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伤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应当配合事发地做好善后安抚、信访稳定等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级党委、政府应配合国家层面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未达到重大突发事件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省级统筹指导、市、县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省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省政府提出请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主建、地方主用”要求,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能源、林业、通信、矿山监察、铁路、民航、电力、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2)依法将驻豫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省应急力量体系,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针对性开展日常联演联训。
(3)市级、县级政府加强和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5)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
6.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6.3 物资保障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编制和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全省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省政府统筹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和运力建设,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省邮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证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出动,特别要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根据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征用程序由省政府作出规定。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对突发事件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6.5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地方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建设
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市、区)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
7.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下级衔接上级,专项衔接总体,部门衔接专项,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预案衔接,同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评估,针对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应急能力与风险灾害相匹配。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送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与总体应急预案冲突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交叉的专项应急预案,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修改完善。与专项应急预案冲突的部门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该专项预案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修改完善。
7.3 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原则上每3年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2)依据的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3)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8)应急预案审批或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7.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省委、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